张琳律师亲办案例
一则案例带你学习下遗产继承的基本规则
来源:张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7
浏览量:600

[案情介绍]袁某某生前和前妻有一成年女儿袁某,和前妻离婚后与苏某结婚,与苏某无子女,且袁某某父母都已去世。袁某某在哈尔滨有一处房产,是在与第二任妻子苏某结婚前购买;其有住房公积金累计八万余元;并有股票一支。袁某某去世前与妻子苏某做了一个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把袁某某名下的一半房产给苏某‘‘,未涉及其他财产。袁某某去世后,袁某与苏某就继承袁某某遗产问题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约定袁某某的房产双方各占一半,公积金给苏某二万元整,其余归袁某;股票归苏某。后袁某与苏某产生矛盾,苏某不配合袁某办理房产过户和提取公积金等事,袁某将苏某告至法院,本律师被聘为袁某的代理人,作为原告方起诉。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很多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都有涉及。

1,袁某某生前所有的房屋,根据物权法,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在房屋未从袁某某名下变更到袁某以及苏某名下之前,即使作为继承人,袁某/苏某对该房屋也无所有权。所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解决。

2,袁某生前所有的房屋,是其与苏某婚前购买,依婚姻法其属于袁某某的个人财产,袁某某去世后,该房屋作为其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话,那就是其与苏某的共同财产,袁某某死后,各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该房屋的一半。

3,袁某某死后,其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依据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袁世凯父母已经去世,其继承人仅有女儿袁某,妻子苏某二人。

4,按法定继承袁某某的遗产应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即袁某某的遗产应归苏某/袁某各一半。但本案中因苏某有袁某某的遗嘱而发生改变。

5,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程序,本案中苏某依据遗嘱享有房屋的一半权利,除此外的剩余遗产按法定继承归苏某/袁某各一半,即苏某可以获得四分之三的房屋产权,一半的公积金及一半的股权,袁某只能的获得四分之一的产权和一半的公积金及一半的股权。于袁某来说,是很不利的情况。但本案中因为苏某与袁某之间的协议,再次发生变化。

6,在民法领域里,法律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且继承人有权对所继承的遗产进行处理。本案中虽苏某持有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但因其后期与袁某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该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有效协议,故而应依据该遗产分割协议重新确定双方的继承份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袁某和被告苏某各自拥有袁某某生前所有房屋的一半产权;判决原告袁某享有袁某某生前八万余元的公积金中的六万余元,被告苏某享有其中的二万元整;判决袁某某的一支股票归被告苏某所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变更房屋产权并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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